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异议的理由
①绝对理由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将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之外的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的。
②相对理由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错误标示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2)异议的后果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① 准予注册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② 不予注册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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