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承诺自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再许可他人在同样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