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1)注册商标的无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绝对无效的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2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类别上以自己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
5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相对无效的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错误标示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4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5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
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效力
1)商标权自始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恶意注册应予赔偿原则与显失公平应予返还原则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仅对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宣告无效之日起的一年过渡期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后设置一年过渡期的目的在于,该注册商标在权利终止前已经被使用,并在市场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其商品或服务还未完全退出市场时,如果立即允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使得带有新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市场,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而超过一年时间的,则应当依法予以核准。
商标的撤销
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显著性退化,或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
(1)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违法使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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